“三合、三会、三刑”都是以三个地支相组合,如果在四柱地支之中,只有三合中之二个地支相会,有时可论为“半三合”,有时并不构成“半三合”的推论。不论是“半三合”,或者是“半三会”,都一定要带“子、午、卯、酉”的“四正”方能视为“半三合、半三会”,否则不作“半三合、半三会”之论。
一、半三合
譬如:“申子辰”是“三合水”。如此,则以“申子”为“半三合”,“子辰”为“半三合”。而“申辰”则不作“半三合”之论。
今分别将各种“半三合”列出于下:
1、申子——半三合水。
子辰——半三合水。
申辰——不作“半三合水”之论。
2、亥卯——半三合木。
卯未——半三合木。
亥未——不作“半三合木”之论。
3、寅午——半三合火。
午戌——半三合火。
寅戌——不作“半三合水”之论。
4、巳酉——半三合金。
酉丑——半三合金。
巳丑——不作“半三合金”之论。
二、半三会
“半三会”列述于下:
1、亥子——半三会水。
子丑——论“六合”,不作“半三会水”之论。
亥丑——俱不论。
2、寅卯——半三会木。
卯辰——论“六害”,不作“半三会木”之论。
寅辰——俱不论。
3、巳午——半三会火。
午未——论“六合”,不作“半三会火”之论。
巳未——俱不论。
4、申酉——半三会金。
酉戌——论“六害”,不作“半三会金”之论。
申戌——俱不论。
注:不论是“半三合”,或者是“半三会”,俱皆不能视为“取格局”之途径,即是“全三合”,或者“全三会”者,才可“取格”。而“半三合、半三会”则不能“取格”,以其“五行气势”之强度,不足以取“格”。
三、半三刑
“半刑”之列式,例述于下:
1、“丑未戌”三刑。
丑未——论“六冲”,而不作“半刑”之论。
未戌——为“半刑”(也是六破)
丑戌——为“半刑”。
2、“寅巳申”三刑
寅巳——为“半刑”(也是六害)
巳申——论“六合”,而不作“半刑”之论。
寅申——论“六冲”,而不作“半刑”之论。
四、地支“合会刑”之“3+1”情况
设若,“三合、三会、三刑”全,四柱地支中间,又多加一个相同组合之地支,其“合、会、刑”之力量,则视为“地支全刑、全合……”等。
譬如:“地支”之中是下列之情形:
1、“寅午戌戌”——则视为“四支”皆合“火”。
2、“寅卯卯辰”——则视为“四支”皆会“木”。
3、“寅巳申申”——则视为“四支”俱会“刑”。
五、“刑冲合会”并见
设若“四地支”之中,是属于“刑合”全会集者,则视“合”为解“冲刑”之论。或者是“合”后见“冲刑”之论。
譬如:
1、“子丑戌卯”——“丑戌”本是“半刑”,以“子丑”合,“卯戌”合之故,则可以解除“丑戌”之“半刑”。
2、“巳申寅亥”——“寅巳申”本来是“三刑”,以“寅亥”合木,而使“寅巳申”之“寅”字,解除了“三刑”。因而使“巳申”亦转为“六合”,故此,四柱俱不作“刑”之论。
3、“辰辰戌卯”——此四地支之中,原为“辰辰”自刑,“辰戌”冲。以“卯戌”为“六合”,故此,只论“辰辰”自刑,而不论“辰戌”冲。
注:“刑冲合会”并见之时,总宜“先冲刑,后合会”,不宜“先合会,后冲刑”。“先合后冲”,祸患隐于吉中。“先冲后合”,吉祥来自冲刑,一种“因祸而得后福”……。
六、实务之观点
1、“半刑”在算命上,一般不采用,因为时间很短,力量也只有一半。
2、“巳申”到底算“六合”还是算“半刑”?是由“天干”决定的。
譬如:
◎“乙巳、丙申”,天干木火“相生”,所以地支“巳申”作“六合”看。
◎“乙巳、庚申”,天干合,地支合,变成“双六合”。
◎“丁巳、庚申”,天干相克,地支巳申,就作“半刑”看。
在实际算命中,“半刑”是很少论的,只有“三刑”才是完全论的。
3、“半合、半会”同时出现,可以当一个“三合”看,力量同“三合、三会”一样,但是“杂拼”的,过程“复杂”。就如同一张100元,和杂拼的100元。实际算命中,“半刑、半会”的力量,很少计算进去。但是要知道,只有“一半”的这种情形。
4、“辛丑、戊戌”,“丑戌”半刑,天干“戊辛”相生,不作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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